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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民终1697号

郝君胜、万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君胜;万云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2民终1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君胜,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增,系辽宁双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云章,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大连市金州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

上诉人郝君胜因与被上诉人万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3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君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增,被上诉人万云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君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于2011年6月、7月两次向上诉人借款事实成立,有双方录音资料为证。上诉人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可以适用最长20年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在2018年9月14日、9月20日的录音中可以证明上诉人两次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第二次录音中被上诉人承诺在年底前还点钱,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被上诉人万云章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郝君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借款8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起至所有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是认识多年的工友,2011年6月和7月,因被告朋友找其借钱,被告自己没钱就找原告借钱,原告先后两次借给被告8万元钱,第一次4万是提供现金,第二次4万是丛邮政储蓄取款后交给被告。被告没有给原告出具借条。另查,依据2018年9月14日的录音,被告认可从原告处拿钱8万元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原告诉称与被告万云章借贷关系形成时间为2011年6月、7月,直至2018年9月14日原告前后二次去被告家中要款,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在此期间主张过权利;原告诉称于2018年9月14日原告前后二次去被告家中以及2018年9月20日电话中主张过权利,此时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的主张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原告应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于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并且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君胜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900元由原告郝君胜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2011年7月至8月期间,上诉人自认收到被上诉人偿还1万元。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答辩状中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二,其一,本案的借款事实是否成立;其二,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第一,关于本案借款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系借贷纠纷案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其借款8万元,其提供了录音资料予以证实;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出借的8万元钱是第三人所用,解释录音中的陈述是因为害怕不得不承认,且是处于哥们感情同意替第三方还点钱。纵观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借款事实存在,被上诉人否定借款事实成立,称是因为害怕承认借款的,但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胁迫的前提下承认借款成立,结合被上诉人在录音中自述同意偿还借款这一事实,被上诉人的陈述意见显然与其主张借款事实不成立是自相矛盾的,本院对被上诉人主张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的意见不予支持。但被上诉人对于案涉款项的实际用款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第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款时间发生于2011年,当时双方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借人即本案的上诉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确认,上诉人于2018年9月14日开始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当从2018年9月14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期限。本案上诉人于2018年9月19日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上诉人的诉请未予支持有误,应当依法纠正。对于上诉人主张利息一节,因其没有证据证实,故本院对上诉人利息的主张无据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3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万云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上诉人郝君胜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郝君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上诉人万云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上诉人郝君胜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人郝君胜预交),由被上诉人万云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吕风波

审判员  阎 妍

审判员  王良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邵 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