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913号
原告:钟小根,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沙坪坝区汇生购物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JQ2512。
诉讼代表人:刘朝波,沙坪坝区汇生购物中心经营者。
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良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7364740E。
法定代表人:刘星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根与被告沙坪坝区汇生购物中心、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小根于2019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小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钟小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小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小根负担。
审判员 王 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朱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