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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2913号

钟小根与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汇生购物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钟小根;沙坪坝区汇生购物中心;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913号

原告:钟小根,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沙坪坝区汇生购物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JQ2512。

诉讼代表人:刘朝波,沙坪坝区汇生购物中心经营者。

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良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7364740E。

法定代表人:刘星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根与被告沙坪坝区汇生购物中心、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小根于2019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小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钟小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小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小根负担。

审判员 王 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朱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