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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2行初5号

李春丽与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撤销
当事人
李春丽;屯昌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9022行初5号 原告李春丽,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委托代理人庄仕萍,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屯昌县公安局,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兴业横路3号。 法定代表人符成辉,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丽诉被告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李春丽因个人的原因,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丽负担。

审判长 邓贤毅

人民陪审员 王康忠

人民陪审员 王 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明霄

书记员 符琼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