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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5民初2098号

陈波与龙岩市恒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波;龙岩市恒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2098号

原告:陈波,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龙岩市恒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客家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涂彬。

原告陈波与被告龙岩市恒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波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波负担。

审判员 黄 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梁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