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2098号
原告:陈波,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龙岩市恒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客家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涂彬。
原告陈波与被告龙岩市恒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波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波负担。
审判员 黄 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梁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