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5执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舒建,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楼**,组织机构代码71758128-7。
被执行人:陈世雄,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舒建与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县笋子山林场、陈世雄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舒建于2019年3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525民初470号民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邱绍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