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2民初626号
原告:李斯纯,女,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彭维高。
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自流井区五星街246百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惊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平,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中心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斯纯与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斯纯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斯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斯纯承担。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陈 龙
人民陪审员 江明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子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