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甘0921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金塔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会荣,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欣,金塔县森林公安分局干警。
被执行人:白中科,男。 申请执行人金塔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白中科作出的金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查明:金塔县森林公安分局认定,白中科于2015年4月20日,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采伐金塔县三合乡陆沟村4组居民点西北坟沿地边集体所有的杨树21棵。经鉴定,价值727.6元,该行为属滥伐林木的行为。金塔县森林公安分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白中科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结果,同时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白中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金塔县森林公安分局于2015年7月7日对白中科依法作出金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白中科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履行了补种树木,缴纳了罚款1100元,剩余355.2元至今未缴纳。白中科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现金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金塔县森林公安分局因机构改革,于2019年2月职能合并于金塔县自然资源局。金塔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申请人金塔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日对金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本院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金塔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金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勇军
人民陪审员 姜玉玲
人民陪审员 马述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仲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