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402执1952号 珠海市金展发建材经营部、彭仪: 关于珠海市金展发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彭仪已履行完毕(2018)粤0402民初114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