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执1826号之一

江魁云、黄永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魁云;黄永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1103执1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魁云,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黄永发,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魁云与被执行人黄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黄永发的身份证号码有误,经本院多次通知申请人到庭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核对,申请人拒绝到庭核对,本院无法确定被执行人身份,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1103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晓强

审判员  毛红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周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