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100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682137P。
负责人:王建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莉,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昊,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阮树华。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阮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撤回对被告阮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姜岩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