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002民初100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阮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阮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100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682137P。

负责人:王建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莉,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昊,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阮树华。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阮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撤回对被告阮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姜岩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