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04民初7640号之二
原告:曲卫,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赵英翔,男,汉族,1989年8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李冲,女,满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建议,男,汉族,1994年8月14日出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星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U92KP0R。
法定代表人:赵英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卫与被告赵英翔、李冲、王建议、大连星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财产保全措施已到期,原告曲卫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冲名下位于大连市***号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期限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保险金额为45万元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PP20172102110900000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曲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冲名下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雯楠
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
人民陪审员 李淑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子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