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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7640号之二

原告曲卫与被告赵英翔、李冲、王建议、大连星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曲卫;赵英翔;李冲;王建议;大连星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04民初7640号之二

原告:曲卫,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赵英翔,男,汉族,1989年8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李冲,女,满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建议,男,汉族,1994年8月14日出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星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U92KP0R。

法定代表人:赵英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卫与被告赵英翔、李冲、王建议、大连星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财产保全措施已到期,原告曲卫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冲名下位于大连市***号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期限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保险金额为45万元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PP20172102110900000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曲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冲名下位于大连市***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雯楠

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

人民陪审员  李淑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子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