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4286号
申请人:陈祥芬,女,1989年7月14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孙立壮,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陈祥芬与被告孙立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祥芬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立壮冻结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祥芬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祥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立壮银行存款510000元,期限为自冻结开始之日起一年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二年,不动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黄晓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