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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24刑初45号

邓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邓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724刑初4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敏,女,1993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敏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邓敏在“炫舞时代2”网络游戏平台上假称用20元可购买300万游戏金币,王某2通过QQ联系邓敏购买金币。在王某2已支付20元但金币尚未到账的情况下,邓敏假称系统故障需再次下单并向王某2两次发送了已通过后台程序更改了支付数额的网络链接,后王某2用其父亲王某1的银行卡通过邓敏发送的链接付款时,被邓敏两次盗刷人民币1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敏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收到条、谅解书,证人田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邓敏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邓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史慧霞

人民陪审员  李纯厚

人民陪审员  付廷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红艳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