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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民初4539号

东莞市国牧饲料有限公司与江西瑞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国牧饲料有限公司;江西瑞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4539号

原告:东莞市国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家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李康,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玉鑫,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瑞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廖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国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瑞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国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瑞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4元,原告东莞市国牧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国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杰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难邓丽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