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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7294号

张丽与李孔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丽;李孔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5民初17294号

原告:张丽,女,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发,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孔焕(曾用名:李孔乐),男,汉族,1993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上列原告诉被告李孔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23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82300元至今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孔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丽偿还借款本金82300元及利息(利息以82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计至款项偿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7.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为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区显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