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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6民初991号

杨霞与刘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霞;刘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26民初991号

原告:杨霞,女,198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民,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镖,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杨霞诉被告刘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杨霞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霞负担。

审判员  杨宏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黄昀

书记员汪沙沙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