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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4民初216号

杨某与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24民初216号

原告:杨某,住合水县。

被告:王某,现年43岁,住合水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郭都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