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24民初216号
原告:杨某,住合水县。
被告:王某,现年43岁,住合水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郭都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