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973民初6326号之一

刘广荣、曾业荣等与东莞顺柏精致玩具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1-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广荣;曾业荣;东莞市云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顺柏精致玩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6326号之一

原告:刘广荣,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曾业荣,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东莞市云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鹿城北路御鹿华庭**A4。

法定代表人:刘广荣。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芳、邱婉珍,分别系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S.P.TOYSINDUSTRIALCOMPANYLIMITED(香港精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div>

被告:东莞顺柏精致玩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山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经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荣、曾业荣、东莞市云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S.P.TOYSINDUSTRIALCOMPANYLIMITED(香港精致实业有限公司)、东莞顺柏精致玩具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刘广荣、曾业荣、东莞市云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院尚未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水强

审判员  李 媚

审判员  孙 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倩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