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81民初390号之一
申请人:武宏涛,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军,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汤丽丽,女,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武宏涛诉被告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宏涛以林涛和汤丽丽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生意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汤丽丽为本案被告,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汤丽丽银行存款58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汤丽丽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保单号:(2019)年诉保字第(0311-8)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宏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丽丽银行存款580000元,期限为一年;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汤丽丽存款不足部分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武宏涛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延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底冬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