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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3行初156号

王斯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王斯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903行初156号 起诉人王斯祥,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收到起诉人王斯祥以建湖县商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王斯详诉称:我于1968年3月应征入伍,服务于济南军区6176部队43分队218工程团,常年驻守在山东省莱阳、栖霞一带,并且专门从事山区打坑道国防施工工作。我于1970年1月退伍后进入原建湖县招待所工作,后又调到县农机厂,并于1979年调到县物资局(现为商务局)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和配套公司工作,直至退休。因我申请肺矽病评残需要提供完整的人事档案信息,我到建湖县商务局调取人事档案时,该局以我的档案已全部借走为由拒绝向我提供相关档案材料。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建湖县商务局向我提供关于我的全部档案材料(从我服兵役到退休的全部人事档案材料)。

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王斯祥认为建湖县商务局拒绝向其提供王斯祥本人的人事档案材料的行为给其带来不便,故诉至法院要求建湖县商务局向起诉人提供上述档案材料。因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王斯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林云

审 判 员 康 燕

审 判 员 许官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立婷

书 记 员 傅丽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