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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1民初1542号

樊护增与黄彩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护增;黄彩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1民初1542号

原告:樊护增,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黄彩雨,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护增诉被告黄彩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护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彩雨的银行存款7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彩雨的银行存款7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令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雷传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