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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3523号

中山市东升镇昌晖纸类制品厂与屈惠玲、李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昌晖纸类制品厂;屈惠玲;李萍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3523号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昌晖纸类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繁华路兴丽华巷13号第1卡。

主要

负责人:卢洪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珍,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仁盼,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屈惠玲,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李萍珍,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昌晖纸类制品厂(以下简称昌晖厂)与被告屈惠玲、李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晖厂的主要负责人卢洪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萍珍、屈惠玲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屈惠玲、李萍珍立即连带清偿原告加工款163195.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屈惠玲经营中山市横栏镇东伟五金工艺制品厂(该厂于2016年12月10日注销,以下简称东伟厂),被告李萍珍是该厂的实际经营者,原告与东伟厂素有经济往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加工各类纸盒产品,被告按约定时间对账付款。截止至2018年10月,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63195.22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屈惠玲、李萍珍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昌晖厂与东伟厂有交易往来,2014年始,李萍珍过QQ或电话形式向昌晖厂下订单,昌晖厂按东伟厂要求将纸箱制品运送至东伟厂的厂址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由东伟厂签收,月结的货款李萍珍均以交付支票形式支付。2017年4月25日,李萍珍作为经手人出具《收条》,确认东伟厂收到昌晖厂2016年1月至9月的货物共计140894元。2017年5月15日,李萍珍代表东伟厂与昌晖厂签订《对账单》,确认欠昌晖厂2016年1月至9月货款140894.3元及2015年货款40910.92元,合计181805.22元,扣减已付货款20410元,尚欠161395.22元。后昌晖厂负责人卢洪枝通过微信向李萍珍追讨上述尚欠货款,李萍珍以需发工人工资等事由一直推拖,未付过款。另查明:东伟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屈惠玲,该厂于2016年12月30日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

本院认为,昌晖厂与东伟厂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东伟厂已注销,经营者屈惠玲应当向昌晖厂支付尚欠的货款161395.2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称李萍珍系东伟厂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双方交易期间,李萍珍一直代表东伟厂协调交易事宜,东伟厂注销后,李萍珍在《收条》及《对账单》处签名确认债务,其后亦以需发工人工资为由推拖债务,其是东伟厂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东伟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屈惠玲、李萍珍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屈惠玲、李萍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昌晖纸类制品厂货款161395.2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23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昌晖纸类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屈惠玲、李萍珍负担1732,被告屈惠玲、李萍珍负担的部分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朱杰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