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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02执恢451号

刘春连与蒋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春连;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202执恢451号

申请执行人:刘春连,女,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蒋力,男,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刘春连与蒋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中2018年2月5日执行到位98424元、2019年1月17日执行到位79116.73元。另,本案原以(2017)湘1202执235-2号及(2017)湘1202执23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蒋力在怀化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分红收益。因怀化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未进行分红配股,该分红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分红审批以后再行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1202执恢4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银 燕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蒋从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丁立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