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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1024执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闫建德与被执行人刘国民、耿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建德;耿殿平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1024执56号之三

申请人:闫建德,男,,汉族,1950年10月26日生,住洪洞县曲亭镇曲亭村。身份证号:1426251***********。

被执行人:耿殿平,女,汉族,1958年9月16日出生,住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身份证号:1426251***********。本院在执行闫建德与耿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耿殿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殿平在银行账户内存款50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洪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