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1024执56号之三
申请人:闫建德,男,,汉族,1950年10月26日生,住洪洞县曲亭镇曲亭村。身份证号:1426251***********。
被执行人:耿殿平,女,汉族,1958年9月16日出生,住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身份证号:1426251***********。本院在执行闫建德与耿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耿殿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殿平在银行账户内存款50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洪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