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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民终455号

山西省孝义中学校与马莹婧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当事人
山西省孝义中学校;马莹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孝义中学校,住所地孝义市居义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介生,山西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莹婧,女,1995年2月9日生,汉族,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在校生,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孝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桂莲(马莹婧之母),女,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人,现住孝义市。

上诉人山西省孝义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马莹婧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省孝义中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唤梅

审判员 高美平

审判员 穆沛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蔡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