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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8执616号

张纪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张纪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8执616号

被执行人:张纪富,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8刑初12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定被执行人张纪富缴纳罚金10000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并已送达,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甚微,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其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履行其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结果同上。并于2019年4月2日将被执行人张纪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限制高消费。综上,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9)津0118执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刘自力

审判员  崔景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