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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26民初192号

张永恒与李军、杨状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恒;李军;杨状显;余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426民初192号

原告:张永恒,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夕冉,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军,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杨状显,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余海艳,女,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张永恒与被告李军、杨状显、余海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张永恒于2019年4月2日,以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无需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恒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张永恒负担。

审判员  施绍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袁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