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426民初192号
原告:张永恒,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夕冉,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军,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杨状显,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余海艳,女,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张永恒与被告李军、杨状显、余海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张永恒于2019年4月2日,以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无需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恒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张永恒负担。
审判员 施绍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袁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