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12民初365号
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牛华镇。
法定代表人:樊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曦,四川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帅永强,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帅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乐山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燕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蛟
书记员 向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