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175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
负责人:高琪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陈艳渤,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卫娟,女,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蒋卫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计1016元、保全费890元,合计1906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李家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段丽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