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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322执240号之四

刘东晟与韩金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西省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东昇;韩金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322执24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东昇,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韩金平,女,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晟与被执行人韩金平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2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韩金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5.11元,现因被执行人韩金平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金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渭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