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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1民初856号

郭华坚与陈李宝、陈锡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华坚;陈李宝;陈锡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1民初856号

原告:李小涛,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

被告:熊娟,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虎,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小涛诉被告熊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李小涛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涛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驾驶证号码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涛负担。

审判员 吴 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邱思颖速录员 陈铸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