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1民初1397号原告武鹏飞,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西平鹏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未来大道西段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鹏飞诉被告西平鹏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武鹏飞负担。
审判员 陈清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