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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行初15号

德州百特电机有限公司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当事人
德州百特电机有限公司;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婴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402行初15号原告德州百特电机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北园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昭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玮乾,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飞飞,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负责人何连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齐兆璐,单位员工。第三人张婴婴,女,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爱英,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德州百特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德州百特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百特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州百特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丽

人民陪审员  祖淑芳

人民陪审员  李宝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方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