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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69号

孔令信与张艳波、庄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令信;张艳波;庄国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69号原告孔令信,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艳波,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民,翁牛特旗广德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国武,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信与被告张艳波、庄国武民间借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罗俊峰陪审员 高吉忠陪审员 牛成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凌云帝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