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终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彬,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震,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安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乐安里**(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彬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安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07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彬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彬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悦
审判员 赵洪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焦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