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刑初353号 自诉人何洁,女,1990年6月16日生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人徐玉龙,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自诉人何洁以被告人徐玉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何洁以与被告人徐玉龙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何洁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徐玉龙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何洁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时立强
审判员 刘 艺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加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