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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21民初1050号之一

危志巍、张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危志巍;张增富;刘爱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21民初1050号之一

申请人:危志巍,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

申请人:张增富,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

申请人:刘爱春,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危志巍与被申请人张增富、刘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增富、刘爱春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危志巍以所有的位于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北路西湖新村1幢101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增富、刘爱春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张增富、刘爱春所有的等额价值财产,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申请人危志巍所有的位于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北路西湖新村1幢1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东至县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危志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汪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