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21民初1050号之一
申请人:危志巍,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
申请人:张增富,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
申请人:刘爱春,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危志巍与被申请人张增富、刘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增富、刘爱春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危志巍以所有的位于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北路西湖新村1幢101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增富、刘爱春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张增富、刘爱春所有的等额价值财产,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申请人危志巍所有的位于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北路西湖新村1幢1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东至县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危志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汪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