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2721号
原告:湖南省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区检察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女,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周友生,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湖南省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友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友生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友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省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罗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聂士洋代理
书记员 李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