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04民初169号
原告:王文全,男,汉族,1961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高升,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告:洛阳亿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43417167877(1-1)。
法定代表人:王高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全诉被告洛阳亿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衡公司)、王高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全及被告亿衡公司、被告王高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给付十个月的工资31567元;2、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底我到亿衡公司上班。直到2018年十月底,工资分文未付。在2018年8月底,王高升给我打了8个月工资欠条28567元。但直到现在仍未支付工资。故诉至法院。王高升答辩称,事实属实。所欠十个月的工资就是31567元,这个钱应当给原告,我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在工作中,也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损坏了公司产品,应当予以扣减。亿衡公司答辩意见同王高升的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佐证在卷。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10月王文全入职亿衡公司,直至2018年12月王文全离职。2018年2月至8月王文全的工资共计28567元,2018年9月至10月王文全的工资共计3000元,以上合计31567元,上述工资亿衡公司未支付给王文全。2018年8月29日。王高升向王文全出具欠条一张,记载“今欠到王文全工资款共计28567元。贰万捌仟伍佰陆拾柒圆。洛阳亿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王高升”。上述事实,王高升均予以认可。2018年11月至12月王文全的工资,亿衡公司已支付。另查明,2019年1月18日,王文全向洛阳市瀍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委作出洛瀍劳仲案字(2019)第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王文全的仲裁申请。随后,王文全向本院提起诉讼。再查明,王文全于2019年1月30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亿衡公司和王高升名下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19)豫0304民初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亿衡公司、王高升名下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王文全在亿衡公司从事劳动,并领取工资,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文全以工资欠条为依据主张亿衡公司支付工资3156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高升认可尚欠王文全工资的事实,并在工资欠条上签字,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王高升主张王文全在工作中有损害公司的行为应当扣减工资,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王高升要求扣减王文全工资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洛阳亿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全工资31567元,被告王高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380元,以上合计385元,由被告洛阳亿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及被告王高升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