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04民初13号之一
原告:周小林,女,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来,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红英,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汤锦宏,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杨国富,男,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林与被告丁红英、汤锦宏、杨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徐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花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