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0民初9436号之一
原告:张绍芬,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茂,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治芳,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张绍芬与被告岳治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绍芬于2019年4月1日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绍芬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绍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张绍芬承担(已纳)。
审判员 仇解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肖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