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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0民初9436号之一

张绍芬与岳治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绍芬;岳治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0民初9436号之一

原告:张绍芬,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茂,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治芳,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张绍芬与被告岳治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绍芬于2019年4月1日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绍芬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绍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张绍芬承担(已纳)。

审判员  仇解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肖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