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6民初1448号
原告:周凯,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黄陂广场分店,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黄陂广场第**。
负责人:王毅兵,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芳,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诉被告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汉黄陂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凯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周凯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凯负担。
审判员 曾庆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余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