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4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任霞霞,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高庆重,又名高庆忠,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白霞,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王志刚与任霞霞、高庆重、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任霞霞、高庆重、白霞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志刚借款本金4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1%计算)及2013年3月23日前利息307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80元及申请执行费7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霞霞、高庆重在本院有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霞霞、高庆重在执行案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李继斌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