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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494号之三

王志刚与任霞霞、高庆重、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刚;任霞霞;高庆重;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4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任霞霞,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高庆重,又名高庆忠,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白霞,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王志刚与任霞霞、高庆重、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任霞霞、高庆重、白霞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志刚借款本金4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1%计算)及2013年3月23日前利息307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80元及申请执行费7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霞霞、高庆重在本院有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霞霞、高庆重在执行案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李继斌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