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执341号之一
申请人:杨正艳,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被执行人:惠雪,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生效的(2018)皖1324刑初440号判决,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惠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惠雪一、被告人惠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二、被告人惠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正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4246.7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正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惠雪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元和路支行的账户32×××01_0_0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庆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茹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