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4民初428号
原告:李某,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
被告:马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
审判员 唐冬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伦会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