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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2222民初4347号

包宝泉与孟刘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2-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宝泉;孟刘弟

裁判文书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2222民初4347号原告包宝泉,男,36岁,1981年12月10日,蒙古族,联系方式:139XX****XX被告孟刘弟,女,40岁,1978年9月27日,蒙古族,联系方式:186XX****XX包宝泉诉孟刘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周晓东(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宝泉诉称,。

被告孟刘弟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宝山

审判员 周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乌云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