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0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艳,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沈慧芬,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艳犯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被告人李勇艳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镇玉石交易市场收购三通饰品及牙牌13件,后在其位于武安市经营的“雅玉阁”饰品店内销售。2018年3月26日,民警在该“雅玉阁”饰品店内查获疑似象牙制品10件,经鉴定其中4件为象牙制品,重量共计46.6克。另查明,被告人李勇艳于2018年4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刘某1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雅玉阁”饰品店营业执照、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艳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勇艳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亦予以认定,辩护人所提李勇艳系自首的意见,本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系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李勇艳收购象牙制品后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该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勇艳犯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牛学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