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王显勇,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
申请执行人:刘猛,男,1974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显勇与被执行人刘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显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执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