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11民初658号
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藕塘村拆迁恢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540164。
负责人:张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娟,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强,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宇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沈 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