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03民初211号
原告:欧阳军,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住宁远县。
原告:樊昌明,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宁远县。
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北二环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西安农资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富颖,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星光大道**富泰大厦第****。
负责人:张萍,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世辉,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张艳玲,女,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祁阳县。
原告欧阳军、樊昌明诉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世辉、张艳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欧阳军、樊昌明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军、樊昌明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世辉、张艳玲的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军、樊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8元,减半收取计9384元,由原告欧阳军、樊昌明负担。
审 判 员 徐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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