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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3民初211号

欧阳军、樊昌明与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欧阳军;樊昌明;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世辉;张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03民初211号

原告:欧阳军,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住宁远县。

原告:樊昌明,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宁远县。

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北二环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西安农资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富颖,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星光大道**富泰大厦第****。

负责人:张萍,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世辉,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张艳玲,女,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祁阳县。

原告欧阳军、樊昌明诉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世辉、张艳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欧阳军、樊昌明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军、樊昌明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世辉、张艳玲的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军、樊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8元,减半收取计9384元,由原告欧阳军、樊昌明负担。

审 判 员  徐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唐弢 关注公众号“”